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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名为重视,实为“榨取”?揭秘文件背后的民生隐忧

民政部人社部联合发文:名为重视,实为“榨取”?揭秘文件背后的民生隐忧摘要: 名为“重视”实为“榨取”:民政部与人社部联合发文背后的隐忧民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乍...

名为“重视”实为“榨取”:民政部与人社部联合发文背后的隐忧

民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乍一看,这似乎是对民政领域技能人才的莫大重视,是对民生福祉的深切关怀。然而,细读之下,却难以掩盖其字里行间透露出的算计和隐忧。这份文件,与其说是为了提升民政人才的待遇和地位,不如说是为了在人口老龄化、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新时代,更好地“榨取”这部分群体的价值,用更少的投入换取更大的产出。

长久以来,民政工作者,尤其是那些身处养老院、福利院、殡仪馆等一线岗位的技能人才,一直面临着工作强度大、社会地位低、薪资待遇差的困境。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严重不成正比。如今,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挑战,政府不是着力解决这些根本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一份看似“重视”的文件,将他们推向更前线,承担更多的责任,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压榨?所谓的“加强队伍建设”,恐怕最终会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沦为某些部门粉饰太平的工具。

看似周全的《意见》,实则模糊的承诺

高技能人才?廉价劳动力?

《意见》共六部分25条,洋洋洒洒,涵盖了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各个方面,乍看之下,似乎面面俱到,为民政高技能人才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然而,仔细推敲,却发现其中充斥着大量模糊的承诺和空泛的描述。比如,在“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方面,通篇都是“鼓励”、“支持”、“探索”等字眼,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和可操作性的措施。

例如文件中提到”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这真的能提高待遇吗?还是仅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压低薪资的借口?”探索”意味着不确定性,意味着试错成本将由劳动者承担。当”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却没有实际的制度保障,最终只会沦为一场美丽的肥皂泡,轻轻一碰就破。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份文件通篇强调“高技能”,却鲜少提及对这些“高技能人才”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难道在某些人眼中,他们仅仅是被贴上“高技能”标签的廉价劳动力?

职业教育:一厢情愿的热情?

民政特色专业:谁来教?教什么?

《意见》中提到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儿童福利、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特色专业”,这无疑是对民政领域人才培养的一种积极导向。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些专业长期以来面临着招生困难、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

谁来教?有多少高校愿意开设这些“冷门”专业?又有多少具备实践经验和理论深度的教师愿意投身其中?即使勉强开设,又能教什么?是照本宣科地讲授一些空洞的理论,还是能够真正结合社会需求,培养出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如果缺乏足够的师资和优质的教学内容,所谓的“民政特色专业”,恐怕只会成为一个空壳,无法真正为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

校企合作:名为合作,实为输送?

《意见》还提出要“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等民政相关专业,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固然是一种有效的培养模式,但如果缺乏合理的监管和利益分配机制,很容易演变成企业廉价劳动力的输送渠道。

企业是否会真正投入资源参与教学?是否会认真履行培养义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还是仅仅将学生视为廉价的实习生,让他们从事简单重复的劳动,而忽略了技能的培养和素质的提升?一旦校企合作沦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手段,所谓的“订单式培养”,最终只会成为一场空,让学生们既没有学到真正的技能,又浪费了宝贵的青春。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空中楼阁?

缺乏实际支撑的“精品课程”

《意见》中强调要“大力推进符合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打造精品课程,听起来振奋人心,但仔细想想,这真的现实吗?

在民政领域,很多技能的掌握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和经验沉淀。所谓的“精品课程”,如果仅仅是纸上谈兵,缺乏实际案例和操作指导,恐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更何况,谁来定义“精品”?是那些高高在上的专家学者,还是真正了解一线需求的从业人员?如果“精品课程”的评价标准脱离实际,最终只会沦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无法真正提升人才的培养质量。

用人单位的深度参与:谁说了算?

《意见》提出要“鼓励用人单位深度参与民政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设计、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民政高技能人才作用,主动将社会现实需求和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及时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中”。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培养,听起来很美好,但实际操作中,谁说了算?

是用人单位的短期利益,还是行业的长远发展?是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还是社会的普遍需求?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强调某些技能的培养,而忽略了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最终只会导致人才培养的畸形发展。更何况,用人单位的参与是否会挤压学校的自主权,导致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和低水平重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警惕。

人才使用制度:画饼充饥?

岗位使用: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意见》提出“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拔民政高技能人才参与机构管理,支持其参加培训深造、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畅通民政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通道”。这番描述,听起来似乎为民政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然而,现实情况却往往是另一番景象。

在很多民政机构,尤其是基层单位,论资排辈现象依然严重,高技能人才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重视和晋升机会。即使具备了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也可能因为学历、资历等原因而被排除在晋升通道之外。所谓的“揭榜领题”、“参与重大决策”,很可能只是领导一时兴起的口头承诺,最终无法真正落实。更令人担忧的是,畅通流动通道,是否意味着鼓励高技能人才离开民政领域,流向待遇更好、发展前景更广阔的行业?

引才留才:地方保护主义的新借口?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政部门、用人单位与相关职业学校签订协议,采取委托培养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民政人才队伍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劳动力资源紧张地区可将养老护理员等短缺人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探索与主要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推动有组织、有规模的劳务输出,促进人才按需流动。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民政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吸纳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乍一看,这些措施似乎旨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然而,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弊端。

将养老护理员等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是否会加剧地区间的人才竞争,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所谓的“柔性流动”,是否会演变成对现有人员的变相剥削,让他们在承担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额外的任务?更何况,让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是否能够真正改变行业内长期存在的偏见和不公正现象?还是仅仅让他们成为摆设,为现有的制度背书?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保持警惕,避免好政策最终走向扭曲。

人才评价通道:晋升无望的深渊?

职业发展通道:打破天花板?还是制造新的玻璃墙?

《意见》中提出“加强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增加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在职业建设成熟度高、需求迫切的职业率先实现由‘五级工’制向‘八级工’制转变,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支持各地明确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推进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结合社会需求和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民政领域新职业及新工种,开发民政领域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这一系列举措,看似旨在拓宽民政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打破职业发展的瓶颈。然而,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隐患。

从“五级工”到“八级工”,真的能打破职业天花板吗?还是仅仅将天花板抬高了一点,让人们在更高的层面上继续挣扎?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如何确定?是否会因为专业设置的限制,导致一些高技能人才无法参加评审?更何况,职称评审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评审标准不科学、评审过程不透明、评审结果不公正等等,即使高技能人才能够参加评审,又能保证他们获得公正的待遇吗?开发新职业和新工种,固然是一种创新,但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划和引导,很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人才的错配。

技能等级认定:谁来监督?

《意见》中提出“大力推进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和备案工作,支持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落地开展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属地备案方式,简化流程,应备尽备。支持省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评价资源,遴选符合资质的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鼓励从业人员规模较小、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与养老护理员等规模较大职业协同备案,加快实现省级层面民政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面向本单位自主开展民政领域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主体责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等级认定,本意是想对技能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但问题在于,谁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

由谁来遴选认定机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如何保证认定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如何避免认定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所谓的“等级认定”,很可能沦为一场闹剧,不仅无法真实反映人才的技能水平,反而会助长行业内的不正之风。

职业技能竞赛:一场作秀?

《意见》中提出“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广大民政技能人才搭建展示才能、切磋技艺的平台,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优秀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纳入民政高技能人才重点培养对象范围”。技能大赛,固然可以激发人才的学习热情和竞争意识,但如果仅仅是为了“展示才能”,缺乏实际的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前景,最终很可能只是一场作秀。

获奖选手能否获得真正的职业发展机会?能否在薪资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获得实质性的提升?如果技能大赛仅仅是为了评选出几个“明星”,而忽略了对整个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最终只会沦为一场华而不实的表演。更何况,技能大赛的评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全面反映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如果评判标准过于片面或脱离实际,很可能导致选拔出的人才并不真正符合行业的需求。

人才激励机制:空头支票?

待遇水平:何时才能告别“廉价”?

《意见》中提出“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符合规定的民政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岗特聘,强化薪酬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支持各地将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地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强化规范用工意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严格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充分保障民政高技能人才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无疑是激励人才的关键。然而,在民政领域,长期存在着待遇偏低的问题,即使有了这份《意见》,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现状呢?

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是否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导致他们不愿聘用高技能人才?将优秀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能否真正让他们享受到优惠政策?还是仅仅让他们获得一个空头的名号?用人单位是否会真正强化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是会继续采取各种手段,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所谓的“提高待遇水平”,最终只会是一张空头支票。

津贴补贴:杯水车薪?

《意见》中提出“落实殡葬行业特岗津贴制度,保障殡葬行业职工合理待遇。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按规定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特教补贴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保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设立技能津贴、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津贴补贴,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津贴补贴的数额过低,难以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

殡葬行业的特岗津贴,能否真正弥补从业人员的精神压力和职业风险?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补贴,能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即使落实了这些津贴补贴,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如果津贴补贴的数额仅仅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从业人员的实际困难,最终只会让他们感到失望和不满。

激励表彰:政治荣誉的诱饵?

《意见》中提出“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按程序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民政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激励表彰,固然可以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激励表彰的评选过程并不透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力干预和利益输送。

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能否真正代表人才的技能水平和职业贡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能否真正改善人才的经济状况?推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否真正让他们参与到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中来?如果激励表彰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的诱饵,无法带来实质性的改变,最终只会让那些真正有才华、有贡献的人感到灰心和失望。

组织保障:口号喊得震天响,落实起来软绵绵?

经费支持:羊毛出在羊身上?

《意见》中提出“各地要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技能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经费支持,是各项政策得以落实的保障。然而,在现实中,经费往往难以到位,或者被挪作他用。

统筹利用各种资金渠道,能否真正保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需求?还是会挤占其他领域的经费,导致顾此失彼?用人单位能否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技能人员的教育培训?还是会采取各种手段,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根本不投入任何资金?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能否真正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还是仅仅将责任推给社会,减轻政府的负担?如果经费支持无法到位,所谓的“组织保障”,最终只会是一句空话。

工作基础:信息化的花架子?

《意见》中提出“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支持引导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讲好优秀典型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的精彩故事,持续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加强信息化建设,看似是提升管理效率的举措,但在现实中,往往会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信息库,能否真正实现人才信息的动态管理?还是仅仅收集一些表面的数据,无法真正了解人才的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需求?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能否真正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还是仅仅宣传一些虚假的典型,掩盖行业内的真实问题?如果信息化建设和舆论宣传脱离实际,无法真正解决人才的实际问题,最终只会让他们感到更加的失落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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